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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服务管理【优秀人民调解案例展示】── 14岁少年逆行酿事故找准切入点疏通双方心中之堵

发布时间:2024-11-04 07:06:42点击:

  今年1月,菏泽市定陶区村民王某年仅14岁的儿子,因贪玩私自驾驶家里的电动三轮轿车外出,在辖区某市场附近逆行,由于车速较快躲闪不及,将对面正常行走的张某撞倒,导致张某胳膊、大腿受伤,随后张某到镇卫生院就诊。

  经诊断,张某为软组织挫伤,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事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王某认为赔偿费用过高,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纠纷。

  但矛盾双金融理财服务管理方均不愿意走诉讼程序,遂向菏泽市定陶区南王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调解。

  接到申请后,南王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选派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主持案件的调解工作,了解缘由并研究制定调解方案。

  在调查阶金融理财服务管理段,张某向调解员诉苦,自己被王某儿子撞倒,经过治疗现虽已出院,但身体尚未完全康复,无法外出务工,一家老小都等着用钱生活,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但王某却认为,张某只是轻微挫伤,其本人夸大了自己的病情及医疗费等,索要费用过高,不予赔偿。

  调解过程中,张某认为,王某儿子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私自将电动三轮轿车开出去逆行并出现事故,王某作为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现在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没有赔偿一分钱。同时,张某表示,如果王某不松口,就要去法院起诉王某。

  王某听后十分生气,认为两人邻村,平常低头不见抬头见,张某这样态度坚决,闹得远近皆知,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王某火上心头,表示让张某爱告就去告,反正没钱。

  双方僵持不下,矛盾一触即发,调解员及时安抚当事人情绪,果断中止调解,调整方案。

  经过仔细分析,调解员认为,双方当事人都不愿走诉讼程序,只希望纠纷尽快解决,但由于双方都不肯让步,调解无法顺利进行。于是,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方法,灵活利用法理情相结合方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判断,本案中王某儿子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逆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该负主要责任,但王某儿子只有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融理财服务管理。

  调解员告知王某,如果张某起诉,胜诉的几率非常大。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王某转变态度,愿意对张某进行赔偿。同时,王某也表达出自己的顾虑,由于疫情原因,自己不能在外正常务工,经济紧张,无力赔偿张某5000元,希望张某减少赔偿金额,最多赔偿2000元。

  看到王某有了赔偿的意愿,调解员又及时和张某进行沟通,劝导张某换位思考,理解王某难处。如果将事情闹到法院,不仅伤了双方和气,且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希望张某看在双方是熟人的面子上进行协商,减少赔偿金额。经过劝导,张某同意调解,降低赔偿金额。

  经过调解员“面对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2000元,以后互不追究;王某向张某就儿子私自驾驶非机动车给其带来伤害赔礼道歉。自此,一起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本案是一起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双方当事人都不愿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解决纠纷为切入点金融理财服务管理,在充分掌握案情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

  通过“面对面”“背靠背”“换位思考”等调解技巧,调解员帮助当事人认清事实、明确责任,慢慢打开当事人心结,突破调解难点。同时,调解员准确把握“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既依法、依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情维护责任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让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原标题:《【优秀人民调解案例展示】── 14岁少年逆行酿事故,找准切入点疏通双方心中之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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