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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5个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发布!金融理财服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4-02-18 12:38:38点击:

  前期,全市法院以书信、案例、“黑名单”、信用修复公告等形式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送出了“司法大拜年”锦囊。

  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欠款义务,查控财产中无可处置财产,人也消失无踪。执行部门在收到其行踪线索后,火速出击,快速找到被执行人了解情况,做优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强制执行“柳暗花明”。

  雷某因承包公路修建工程需要材料,在黄某处购买了片石,黄某按合同提供片石,但雷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双方经过结算发现雷某仍欠黄某片石款33,940元,于是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出具后,黄某多次向雷某讨要欠款,雷某一直推诿,黄某便于2022年将雷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雷某应当支付黄某欠款33,940元。判决生效后,雷某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经过查询,雷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两辆车,但因轮候查封,且暂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置,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4年1月31日,黄某电话告知执行法官,称其在彭家镇街上一茶房找到了雷某,希望法院到现场执行。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干警驱车前往广安区彭家镇,在一麻将馆将雷某控制。返回法院途中,执行干警询问双方和解意愿,雷某表示愿意将拖欠两年多的欠款立即支付给黄某,黄某同意后,雷某通过他人的微信向黄某支付了欠款,同时向法院支付了诉讼费及执行费。至此,该案执结完毕。

  广安区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后雷霆出击,及时控制了被执行人,并成功组织双方执行和解,确保第一时间对当事人反映的行踪线索及时核实处理,有力提升了案件的执行效率和执行成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申请执行人张某通过拨打华蓥市法院“执行110”热线电话提供执行线警务中心和执行保障中队迅速反应,在被执行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及时拘传回华蓥市法院,并成功促成多起执行积案最终兑现履行。

  2019年2月13日,张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王某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张某支付劳务费1,174元。王某未主动履行该义务,张某于2020年1月13日向华蓥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首次执行过程中调查到王某的房产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已拍卖成交,未查询到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张某也未能提供出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于2020年3月终结本次执行。

  2023年12月22日,张某拨打华蓥市法院“执行110”热线电话,并提供执行线索说明王某在当天上午将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释放出来。执行警务中心(同执行指挥中心合署办公)接到线索后,立即从“智慧警务”申请调警并通知执行法官做好马上拘传的准备。经与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机关联系确认,王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1个多月,当天正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将从北碚区看守所被带到北碚区公安局土城派出所金融理财服务管理。华蓥市法院执行保障中队根据调警申请,随即安排专职成员、协同成员各1人陪同执行法官随行拘传。

  拘传过程中,执行法官告知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同时通知关联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王某迫于法院强制执行威慑,联系亲戚朋友,通过微信、银行转款的方式支付了2万余元,并制定了后期履行计划。考虑到其态度较诚恳,又处在取保候审期间,家中还有两个在读幼儿园的子女,执行法官向其发出预拘留通知书,告知其不按计划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后允许其回家筹款。截至2024年1月25日,张某、孟某等5人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均执行到位,顺利执行完毕。

  华蓥市法院执行110警务中心实行警务化管理,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建立了执行110电话热线,在法警大队下设执行保障中队,担负执行警务保障和“执行110”工作金融理财服务管理。执行110警务中心建立“1+1+N+N”工作机制,即负责人、联络人各1人,专职成员、协同成员若干。“司法大拜年”期间,华蓥市法院的执行110警务中心,接处线索反应迅速,拘传、拘留流程日益成熟,成功促成多起执行积案最终兑现履行,确保了华蓥市法院司法大拜年专项执行行动有序推进,有效维护了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在岳池县法院涉及11起案件外,还在其他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履行态度及财产状况,岳池县法院在与各申请执行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司法惩戒+柔性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为11名农民工成功追回劳务工资18万余元。

  2021年2月, 唐某某、黄某雇请高某等人到某工程务工。同年6月,经结算,唐某某、黄某共欠高某等11名农民工劳务工资26万余元,并承诺在同年7月7日之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唐某某、黄某一直未履行,高某等11人诉至法院。2023年7月,岳池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唐某某、黄某在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高某等11人26万余元。唐某某、黄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高某等11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唐某某除在岳池县法院涉及11起案件外,还在其他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经查询,唐某某、黄某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房产虽被查封但已被设定抵押,名下车辆也未扣押到案,且二人下落不明。通过布控和蹲守,岳池县法院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密切配合,2023年春节前成功将唐某某在其家附近挡获。执行法官当即宣布拘留决定,并通知其家属,唐某某顿时慌了神,积极筹钱,在当日中午当场支付高某等11人11万元。同年6月,本应支付剩余款项的唐某某,表示其暂未能结算工程款。综合考虑其偿还能力和态度,并征得高某等11人的同意后,在法院组织下,唐某某再支付了2万元,余下款项延期支付。2024年春节前,唐某某主动约高某等人到法院,表示自己工程款只结算到5万元,愿意按照债权比例支付各债权人。高某等均表示理解,上述案件顺利执行。

  涉民生案件中,部分涉案标的金额虽不大,但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有效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综合运用“司法惩戒+柔性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为11名农民工追回劳务工资18万余元,起到了既化解矛盾纠纷、又保障民生的效果。

  执行涉民生案件不仅要充分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金融理财服务管理,还要善于挖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方式,在强制执行中体现善意文明。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涉民生执行案件,法院多项执行措施并用,最终申请执行人获得了劳务损害的全部赔偿款。

  谭某已年满60岁,长期在家务农和打临工。2020年5月27日,高某雇请谭某到案外人徐某处砍伐树木,约定工资150元/天、每天一包烟和午餐。当日,谭某在砍树木时,因树木下落不慎将其左小腿和右手腕砸中致伤。高某将谭某送至某个体医生处用土办法进行接骨治疗,并将谭某带入其家中进行照顾。数天后,谭某的伤情恶化,多次要求高某将其送至正规医院治疗,高某不同意,直至16天后谭某的儿子务工回家将谭某送至武胜县中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涉案树木由高某购买,自行负责砍伐、运输等。武胜县法院判决高某赔偿谭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务工损失共计78,687.9元。谭某未按期履行,谭某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高某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为4,196.75元,已被武胜县法院扣划。同时发现高某有可供执行的保单一份,经通知后高某未主动退保,执行法官强制扣划了该保单现金价值17,689.20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部发放给谭某。未发现高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谭某同意,本案于2021年9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

  2022司法大拜年专项执行期间,谭某打电话通知武胜县法院高某正在某菜市场卖肉,武胜县法院接到通知,立即将高某带回法院,高某反映其近年生意不好,赚钱不易,没有多余款项支付,谭某表示理解,在法院组织下,高某与谭某达成执行和解,高某当场支付赔偿款1万元,剩余案款47,475.79元分别于2023年1月22日、2024年1月22日前支付。

  2023年1月22日,高某未如期履行,武胜县法院为其手制失信被执行人专属彩铃,高某后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2万元赔偿款。

  2024年1月29日,高某经营状况得到好转,将剩余所有款项打入法院账户,本案顺利执结,武胜县法院取消了对高某的所有制裁措施。

  法院通过实地走访、线上查询,深入挖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先后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保单现金价值,灵活运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拘传、定制失信视频彩铃等方式,让其感受到法院执行的强制威慑力。了解到被执行人经营情况不佳、暂无支付全部赔偿款能力时,耐心劝导,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注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双方都接受的分期履行方式,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涉民生案件应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既要依法强制执行,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要秉持善意文明理念,考虑被执行人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放水养鱼”,以“和”促执。

  马某、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某某于2024年1月18日向邻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核实,马某、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748,52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885元。执行法官于1月22日依法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其中冻结马某2万余元、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2万余元,并于1月24日通知双方前来协商。

  张某某一开始态度坚决,要求从被执行人冻结的账户中直接足额扣划,包含逾期偿还的利息,迟延履行金。马某既是被执行人,同时也是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陈述道,疫情过去后,公司才刚有好转,一旦公司账户被冻结,客户进出账无法正常进行,员工工资、水电费以及日常开支均受到影响,经营将濒临瘫痪,带来公司信誉下降、员工利益受损的后果,恳请法院立即解冻公司基本账户,承诺愿意将个人账户中的2万余元先行扣划给张某某,并在解除账户后立即支付20万元。

  执行干警同张某某耐心分析,并向双方释法明理,双方后同意由马某通知其公司财务在公司账户解除冻结后转账给马某,立即支付20万元,并达成后续还款协议,由马某于2024年1月24日前支付20万元、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448,528元在2024年5月15日前全部还清。

  为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协议达成后,法院立即解冻了公司基本账户。张某某自愿主动承担执行费9885元,马某也在约定限期内支付了30万元。

  本案如果直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公司74万余元,待扣划成功再解除公司基本账户,需要近20余天,对从疫情后逐渐恢复的公司而言,势必影响其生产经营和上百名员工的正常工作。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同时,也应以企业利好发展、社会稳定之大局为重,更加注重善意文明执行,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利条件。

  文 稿 广安区法院 华蓥市法院 岳池县法院 武胜县法院 邻水县法院 甘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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