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金融理财服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04 01:10:33点击:
刘先生,于2017年3月为儿子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保额30万元金融理财服务管理。2022年刘先生由于忙碌忘记了交纳续期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2023年6月,被保险人因身体不适住院详细检查后最终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由于治疗花费金额巨大,刘先生忽然想起了忘交费的重疾保险,于是他安顿好小孩入院后第一时间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复效,但他在复效时隐瞒了被保险人此次的住院及病情。
治疗结束后,刘先生持被保险人疾病诊断和病历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核实后,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刘先生不满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起诉保险公司金融理财服务管理。法院以刘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支持了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和解除保险合同行为,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寿险、重疾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多是长期按年度期交交费,如在交费年度宽限期内未及时交费,将会导致保险合同临时失效,被保险人将丧失风险保障,如超过两年投保人未办理保单复效,将导致保险合同永久失效,保险合同将终止,所以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进入交费期后及时交纳续期保险费,确保合同有效。
复效,是指在保单因欠缴保费或者其他原因停效后,投保人申请重新恢复保单效力。但是如果已经保单退保的,就不能再复效了。保单复效时效为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2年内,办理复效时,投保人需针对保单停效期间被保险人健康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以便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重新进行风险评定,得出是否恢复合同效力的决定,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在理赔时将会面临拒赔解约的不利后果。